(2017)川0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茜与中国金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古蔺县银叶煤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茜,中国金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古蔺县银叶煤矿,四川金投九品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任勇,付开祥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447号原告:钟茜,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中国金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613号飞达商业中心17楼1701室。法定代表人:任勇,董事。被告:古蔺县银叶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石屏乡三桂村*组。负责人:付开祥,矿长。被告:四川金投九品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天立一期一幢一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被告:任勇,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付开祥,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钟茜与被告中国金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古蔺县银叶煤矿、四川金投九品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任勇、付开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钟茜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茜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金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古蔺县银叶煤矿、四川金投九品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任勇、付开祥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茜撤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原告钟茜负担。审 判 长 孙文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