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但善言与丁延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善言,丁延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476号原告:但善言,住赤壁市。被告:丁延威,男,汉族,住赤壁市。原告但善言与被告丁延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但善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但善言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但善言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