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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但善言与丁延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善言,丁延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476号原告:但善言,住赤壁市。被告:丁延威,男,汉族,住赤壁市。原告但善言与被告丁延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但善言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但善言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但善言负担。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