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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656张军与张绍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绍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656号原告:张军,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绍洋,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张军与被告张绍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