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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丁晓涛与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涛,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246号申请人丁晓涛,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申请人丁晓涛与被执行人中信机电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绛劳人仲字案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劳人仲字案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