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汉平与余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汉平,余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878号原告:陈汉平,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余韩斌,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平诉被告余韩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陈汉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汉平负担。另一半受理费52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陈汉平。审 判 长 易紫阳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吴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