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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顺姬与崔善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金顺姬,女,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崔善子,女,朝鲜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顺姬与被执行人崔善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顺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1、借款本金26.7万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9140元,鉴定费6000元,公告费600元,其他费用50元;3、执行费414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善子两套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金顺姬抵偿债务(649645元)。申请执行人金顺姬申请本院执行(2014)延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