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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庆万与王大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万,王大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3民初887号原告:陈庆万,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被告:王大平,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洪雅县,原告陈庆万与被告王大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庆万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至开庭前一日。原告陈庆万在开庭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庆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雅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