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7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朱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朱霙,胡益珍,华栋,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华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7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5113008-X。法定代表人:陈美飞。被执行人:朱霙,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胡益珍,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华栋,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0487898-9。法定代表人:华国春。被执行人:华国春,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6)浙0282执670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的房地产。现上述财产已经由本院拍卖,并由案外人慈溪日青纺织品有限公司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10字第××号、慈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1)第051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