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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段全君与孙阁、张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全君,孙阁,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9号申请执行人:段全君,男,汉族,生于1997年10月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孙阁,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26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5月20日被执行人孙阁、张玲还款105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