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蚌埠市金翼窗具有限责任公司与怀远县小集医院、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金翼窗具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小集医院,刘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686号原告:蚌埠市金翼窗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三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478X3。法定代表人:王德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小集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包集镇大营村,组织机构代码32796629-6。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医院院长。被告:刘伟,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蚌埠市金翼窗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翼窗具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小集医院(以下简称小集医院)、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翼窗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德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集医院负责人刘伟、被告刘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翼窗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门窗工程款3759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小集医院未作答辩。被告刘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8日,刘伟以怀远县鲍集镇小集卫生院筹备组名义与金翼窗具公司签订1份塑钢窗工程合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20121月17日,金翼窗具公司与刘伟对工程款进行了决算,确认工程款为107593.20元。2017年1月16日,刘伟为金翼窗具公司出具1份鲍集镇小集卫生院塑钢窗结算单,至此,尚结欠工程款37593元。怀远县鲍集镇小集卫生院(筹备组)系怀远县卫生局批准成立的民营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由刘伟出资建设,自负盈亏。后怀远县鲍集镇小集卫生院(筹备组)变更为小集医院。本院认为,刘伟以怀远县鲍集镇小集卫生院筹备组名义与金翼窗具公司签订塑钢窗工程合同,虽然合同加盖了怀远县鲍集镇小集卫生院筹备组印章,但怀远县鲍集镇小集卫生院尚处于筹备阶段,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对工程款的决算、结算均系刘伟所为,故应认定该合同系刘伟与金翼窗具公司签订的。截止至法庭辩论总结前,刘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应视为无相关审批手续,故该合同无效。因刘伟与金翼窗具公司对工程款已进行决算、结算,且刘伟确认其结欠金翼窗具公司工程款37593元,应认定金翼窗具公司承包案渉工程合格。金翼窗具公司要求刘伟支付工程款3759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金翼窗具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593元及利息(按本金3759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蚌埠市金翼窗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