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天琦与王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琦,王海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165号原告:李天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告:王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浩,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天琦与被告王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李天琦与王海波于2011年5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天琦将其承建开发的安达市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紫荆花苑住宅小区项目,自愿转交给王海波接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王海波给付李天琦前期投入办理各项手续费用440万元,图纸设计费、规划设计费按王海波要求设计标准由李天琦完成,图纸交付后王海波交付设计费、规划费;其他费用预留100万元,在动迁过程中已签合同,无异议一次性结清。后王海波未给付李天琦剩余款项100万元,故原告李天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海波给付其欠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海波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本诉原告李天琦赔偿因违约给本诉被告王海波造成的损失90.23万元。另查,2011年6月13日,李天琦与王海波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天琦在售房、承发分包小项工程等各项问题及各项债权债务在此协议签订后,出现一切责任和经济纠纷,由李天琦自行承担,与王海波无关;施工图三日内交付;环评报告五日内交付。现王海波反诉称,李天琦未按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施工图,导致王海波承包的紫荆花苑项目工期延误,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90.23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应属紫荆花苑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为黑龙江省安达市铁西区三道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梦媛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