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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2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黄晓冬、叶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黄晓冬,叶桂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269号之五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5005712X。主要负责人:乐晨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清亮、戴晓轩,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晓冬,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叶桂燕,女,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黄晓冬、叶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对被告黄晓冬、叶桂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林芳���审 判 员 ( 罗 彬 )人民陪审员 ( 洪 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符 雪 媛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