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会霞与郭卫峰、刘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会霞,郭卫峰,刘柯,于心,郭任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809号原告:余会霞,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郭卫峰,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刘柯,女,汉族,1983年7月9日生,住汝州市,被告:于心,女,汉族,1938年7月9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郭任务,男,汉族,1940年4月12日生,住汝州市广育路菜市场A区,原告余会霞诉被告郭卫峰、刘柯、于心、郭任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会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余会霞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霄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