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新华与刘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新华,刘某,刘武林,肖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952号原告廖新华,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平,武冈市都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200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武林,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某某,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某的监护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原告廖新华与被告刘某、刘武林、肖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廖新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新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新华承担。审 判 员 王业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戴红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