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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1946号原告: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爱贤街50号-1。法定代表人:王晓茹。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卫,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凝,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5街10号-1。法定代表人:严岚。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连舾川工业组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