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蒲兴与王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王灵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32号原告:蒲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钧,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灵虎,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区。身份证号:×××原告蒲某与被告王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灵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紧缺,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原告索要,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王灵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0日,被告王灵虎向原告蒲某借款40000元,由被告王灵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此借款于2015年1月16日前付清。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以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灵虎向原告蒲某借款40000元,由被告王灵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蒲某要求被告王灵虎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灵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灵虎偿付原告蒲某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王灵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