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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永忠与滕红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忠,腾红波,济南恒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55号申请人:李永忠,男,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刚(系申请人之子),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腾红波,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济南恒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89835779X。法定代表人:庄金柱,经理。申请人李永忠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5万元范围内扣押被申请人腾红波驾驶的、济南恒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15万元范围内扣押被申请人腾红波驾驶的、济南恒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二、停止支付李永忠向本院交纳的保证金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永忠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姝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