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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5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献县诚盛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诚盛建材租赁站,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献县诚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临河乡冉三角村。经营者:张国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济开发区南岗集中区会展家园小区29栋8、9号。法定代表人:黄展,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献县诚盛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租金114073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