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陶常敬、刘金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常敬,刘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陶常敬,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刘金锋,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陶常敬与被执行人刘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金锋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