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曾雪花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花,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272号原告:曾雪花,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双巷子街6号煌华新纪元购物广场1-5层。诉讼代表人:汤茂,职务不详。原告曾雪花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凯瑞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曾雪花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曾雪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雪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