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勤越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佛山市朗士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勤越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佛山市朗士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法拉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伦华,陈凤萍,李长胜,杨楚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江海区勤越照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生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贞,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朗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谢伦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法拉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长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伦华,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凤萍,女,汉族,1965年8月26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胜,男,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楚文,男,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勤越照明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朗士照明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法拉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伦华、陈凤萍、李长胜、杨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勤越照明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