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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梁斌、刘芳、李郭婷、金运涛等与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23号申请执行人:梁斌、刘芳、李郭婷、金运涛、刘臣忠、曾财芳、雷寿洪、林承、孔祥斌、王星亮、吴久平、林辉、赵宇、付安、万泽伟、杨明琼、陈尚乾、蒲玉芳、刘明清、苏生剑、马德坤、王茂祥、孙革其、唐洪良、赵文君、郭加辅、王国太、胡志文、陈天杰、王文军、陈开富、龙文富、李术根、XX、梁秀云、李志燕、张永民、明桂康、郭志友、易建伦、肖利永、沈俊、董生花、王明珍、王兴辉、王云根、郭俊、况明李、杨伟、幸何、肖志全、胡攀勇、高景贵、廖登勇、柏天奇、郭华建、雷君、姚永会、谢庆芝、柏健莉、陈燕、刘慧、杨群、尚李会、刘天明、荆义兵、董生品、黎清勇、苏志贵、王建高、王俊永、王子庆、米运红、荆利勇、汪字兵、杨霞、孙慧、马学燕、吴向红、夏绍富、杨群、姚良和、郭心全、马玉红、胡光宇、刘吉华、司述友、肖代美、周中俊、陈井兵、许先勤、陈志伟、秦谦森、杨树峰、付春福、李胜宏、董善福、董生全、姜正良、王昌荣、董璇、王磊、王昌田、杨景宇、李瑞、谭洪康、代志勇、曾万福、柴立新、高普贤、甘忠军、李春燕、武建国、陈景安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阿坝州富奇冶炼公司无可以变现处置的财产,但厂房完好,设备齐全,但无生产启动资金组织生产。经多次努力,汶川峻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以租赁厂房及设备恢复生产,用承包费偿还劳动争议所欠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1执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赵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