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执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鞠平与谭江明、韦月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平,谭江明,韦月仙,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3457号申请执行人鞠平,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谭江明,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韦月仙,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江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鞠平与被执行人谭江明、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38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谭江明、韦月仙、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鞠平借款本金30万元,承担利息7.2万元,合计37.2万元,此款三被告于2016年6月至8月每月月底偿还原告12.4万元。二、若被告谭江明、韦月仙、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约还款,则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9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779元,由被告谭江明、韦月仙、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7779元,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车辆、房地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延陵镇行宫房地产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丹房权证延陵字第××、20××71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06)字第102**号】,查封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止,该房产有抵押。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丹阳市江隆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L×××××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6日止,执行中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民初3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二年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