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与陈素琴、任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陈素琴,任士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19号。负责人金淑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叶,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素琴,女,1969年8月11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任士明,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与被告陈素琴、任士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姝人民陪审员 王娜人民陪审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