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与杜柱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杜柱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725号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经营者:郑丹,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瓜州县渊泉镇居民,住瓜州县渊泉镇福利巷社区**号盛景花园*号楼****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柱秀,男,出生年月不详,住瓜州。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与被告杜柱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995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98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用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0日,被告赊购原告经销的方钢、角铁等建材,计价款411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欠款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如有违约,需向原告加付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索要欠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车船费等费用。后被告又于同年10月21日,在原告处赊购方钢,计价款2885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欠款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付清,如有违约需向原告加付欠款金额30%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索要欠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车船费等费用。但约定的给付期限到期后,被告却不讲诚信,均未予给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时至今日,索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回原告瓜州县顺丰钢材经销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