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新沂市东润工贸有限公司与吴铁根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东润工贸有限公司,吴铁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4577号原告:新沂市东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办事处北沟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陈德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一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铁根,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章伟,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沂市东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铁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补强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东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新沂市东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朱小芳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