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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文林与徐庆华、铜陵市顺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林,徐庆华,铜陵市顺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657号原告:姚文林,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黄思程,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华,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告:铜陵市顺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05926,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金环。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4910861T,住铜陵市。负责人:徐霞。原告姚文林与被告徐庆华、铜陵市顺达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姚文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姚文林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山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