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异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陈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异1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稿村办公楼319室。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钢,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鲁,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陈鲁与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金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异议人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北京康尔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阎 军审判员 冯更新审判员 范红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梓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