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陈梅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陈梅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19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住温岭市城南镇琴溪别墅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666172386K。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梅郎,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被告陈梅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偿还所欠物业费,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杰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