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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行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慧敏与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慧敏,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7101行初659号原告郭慧敏,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许金秋(夫妻关系),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秀。委托代理人沈伟民,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慧敏不服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普陀区卫计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告普陀区卫计委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1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在告知书中认定: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要求获取“卫计委就上海嘉福口腔门诊部造成郭慧敏人身损害案制作的普人员立(2016)0013《立案报告》”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不服,诉请判令撤销系争告知书。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郭慧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慧敏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慧敏负担。审 判 长  唐杰英人民陪审员  胡官友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霖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