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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士清、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士清,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胡士清,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2-1-102号。法定代表人:佴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胡士清与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8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