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731号原告:赵某某,男,回族,住平舆县。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