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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桃与李维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桃,李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桃,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经商,住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号***户。被执行人:李维松,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装饰工,住衡南县柞市镇三角村蔡塘组**号。申请执行人谢桃与被执行人李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维松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22执5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桃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维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子山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