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予斌与莫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予斌,莫丽珍,曾家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1458号原告:陈予斌,男,194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泉,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秋,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莫丽珍,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第三人:曾家坤,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原告陈予斌与被告莫丽珍、第三人曾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陈予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予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予斌负担。审判员 曾昭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