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樊利雁与平山县王坡乡转角沟村民委员会、平山县王坡乡转角沟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利雁,平山县王坡乡转角沟村民委员会,平山县王坡乡转角沟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319号原告樊利雁,女,1969年6月2日生,汉族,平山县人。被告平山县王坡乡转角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安军文,村主任。被告平山县王坡乡转角沟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史花根,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利雁与被告平山县王坡乡转角沟村民委员会、平山县王坡乡转角沟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利雁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利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利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兴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