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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成青梅申请执行陕西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监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青梅,陕西省司法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成青梅,女,194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司法厅。法定代表人乌永陶,厅长。委托代理人XX,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晨诗,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青梅申请执行陕西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监督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55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青梅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司法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司法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陕西省司法厅陕司函〔2017〕113号文件,即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对《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复函(包括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责令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张秦初返还资料并暂停其执业的通知、邮寄单复印件、陕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2017年4月3日通知一份、谈话笔录一份)。同日被执行人陕西省司法厅依法缴纳了诉讼费和执行费共计1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将上述材料交付申请人,申请人成青梅于2017年5月24日领取了上述材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55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