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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代明勇与牟元春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勇,牟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335号申请执行人:代明勇,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牟元春,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代明勇与被执行人牟元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牟元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明勇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牟元春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代明勇尚有债权69434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3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审 判 员  王世康代理审判员  李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