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庆合与杨传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合,杨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合。被执行人:杨传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合与被执行人杨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传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传青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62×××65帐户上的存款30300.00元到垦利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卫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