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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8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874-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艳莉,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十三号街坊*栋2门***号。委托代理人:张运超,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利,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6号院6幢1-703室。法定代表人:郭琳琳。被申请人:郭琳琳,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申请人李艳莉与被申请人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0305财保3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李艳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艳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艳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惠利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