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银根与徐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根,徐红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321号之二原告:黄银根,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徐红根,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黄银根诉被告徐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银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银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银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由原告黄银根承担。审判长 邱尤德审判员 曹晓庆审判员 涂 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