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2民初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银根与徐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根,徐红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321号之二原告:黄银根,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徐红根,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黄银根诉被告徐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黄银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银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银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由原告黄银根承担。审判长  邱尤德审判员  曹晓庆审判员  涂 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