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新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