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慕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慕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慕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正常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亦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