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海花与胡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花,胡帮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253号原告:海花,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胡帮柱,男,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花诉被告胡帮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海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海花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