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钱城坚与方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城坚,方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326号原告:钱城坚,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告:方国梁,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原告钱城坚诉被告方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国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城坚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方国梁负担。原告钱城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方国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泽静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人民陪审员 吴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