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2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农金桃、黄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金桃,黄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农金桃,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黄云,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农金桃申请执行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3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房产、车管、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3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振中审判员 黄志国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