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许金谷、谢振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谷,谢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2677号申请执行人许金谷。被执行人谢振宁。本院在执行许金谷申请执行谢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10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信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二、2017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三、2017年3月14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四、2017年5月5日对谢振宁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五、2017年5月16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谢振宁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执行拘留,已向永春县公安局发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情况,也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25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苏金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