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0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颖铭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陈颖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0833号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2201房,组织代码71639288-x。法定代表人:谭志雄。委托代理人:陈曦,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颖铭,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高尚,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颖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雄森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