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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旭华与吴迪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旭华,吴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409号申请人:于旭华。被申请人:吴迪。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旭华与被申请人吴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旭华于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迪名下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45000元)。申请人于旭华已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旭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迪名下的鲁K×××××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