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辖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方猷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李方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委托代理人:申凯、李岩,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方猷。上诉人李刚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3民初3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