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施六青与巫志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六青,巫志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6038号原告:施六青,女,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星,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巫志斌,男,194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翊,男,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系被告巫志斌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六青与被告巫志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六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施六青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玮琼